评论:广州法院判定司机无抗击劫匪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新闻:一名乘客在公交车上被抢,公交司机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开门放走了劫匪。乘客认为司机失职,要求其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赔损失,未果遂告公交公司。经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赔偿要求没依据。(1月7日《新京报》)

  司机的确没能力与手持凶器的坏人对抗,但这事发生了,公交公司应该负责赔偿。毕竟别人是交钱上你的车,你们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安全地将人送达目的地。司机也应该有义务积极配合警方捉住劫匪。

  ———红网网友

  让客车司机来承担抗匪义务确实有些过分。不过我们为什么不能在技术上采取一些手段呢?比如安装GPS定位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监控录像装置等等。

  ———搜狐网友

  很多反对这个判罚的人都是因为受到“见义勇为”思想的影响太深,请问在你手里毫无武器的情况下,而且连最基本的擒拿术都不懂的情况下,你怎么去抗击?如果抗击的结果就是造成更多人的伤害,甚至自己因此以身殉职,这样的抗击有什么用?

  ———大洋网友

  司机面对刑事犯罪没有抗拒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免除公交公司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司机因没有抗拒刑事犯罪的义务而免除其刑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而公交公司必须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这是两码事。

  ———东方网友

  在公共场合赤手与歹徒搏斗,无异于不尊重自己和公众的生命,国家第一不应提倡,第二明令禁止。生命重于道德!重于见义勇为!

  ———南方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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