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得到救助有利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03 西部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1月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前不久,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被执行枪决,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赔偿。全国类似的事例不计其数,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得到赔偿,不但对于他们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被告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这对建设和谐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举措。

  然而,提出口号容易,真正地进行具体制度却是难上加难,尤其对于一个我们完全陌生的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对国外立法的借鉴,建立一个适应本土的制度,需要我们对于这种救助制度的内涵、救助的原则以及救助资金募集等问题加强研究,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首先要厘定的是国家救助的范围和核心在哪里?其实同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样,刑事被害人同样有诸多的权利需要国家救助。比如对于贫困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法院也应当为他们指定代理律师。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核心应当在于国家对于那些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而被告人无法进行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补偿,避免他们生活无着、有病无法医治。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还需要厘定国家救助的原则是什么?从救助对象来看,是否所有刑事案件中所有没有得到足够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进行救助。如果从公平的角度上讲,当然是所有没有得到足额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得到救助,但从现实经济条件看,国家救助资金毕竟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宜先从对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做起,逐步扩展到对所有被害人进行救助。其次,从救助的深度来看,是否国家对所有刑事被告人没有兑现的赔偿都应当进行救助?这也是一个公平与现实经济条件权衡的问题,从现实可能性讲,宜先从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做起。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最重要的是必须要保障国家救助基金有充足的来源,不至于使这一制度画饼充饥。因而,司法机关先行探索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考虑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从国家财政中拨付、从法院的罚没款中拨付、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甚至可以考虑从服刑的罪犯应得的报酬中扣除一部分拨入给补偿基金。这种国家补偿基金必须专门账户,接受法院监督。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先由法院进行审核,而后由基金会审定后进行给付。

  只有明确相关救助的范围与原则,建立配套措施,才能让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从纸面跃出,走入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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