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应办备案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30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开始,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到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从2007年起,所有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Y(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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