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社会治安需要良好社会心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梁枫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广东东莞去年年末以来大力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治理,实行了“禁摩”、开展“地毯式”大清查、建立“大巡警”警务模式等一系列举措,治安状况实现好转,“禁摩”后飞抢案下降近四成,市民“安全感明显增强”。这种成果的取得诚然可喜,也表明了当地政府治乱的决心和力度,但还要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尽快向“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治理模式转变,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犯罪是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珠三角城市群或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拥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基础,在治安防控体系硬件建设方面财力投入的力度在逐渐加大,与此同时,治安防控体系的软件方面也应该同步得到加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心理层面的防治工作,社会心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的行为,社会心理形态的健全是预防犯罪,彻底改善治安状况,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内在推动力。

  首先应强化市民社会责任感。发达城市都比较注重个人隐私,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保护自我空间的同时,也必将表现为对他人自由的尊重,通俗点说,就是少管闲事。然而,少管闲事再往前一步,很容易成为“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了,便是社会正义感与责任感的缺失,亦即某社会研究机构所说的集体不作为。

  其次要培育市民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的淡薄,比如在交通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表现,很多城市无论车辆还是行人都没有能够很好地遵章守制,轻则造成道路堵塞,重则发生交通事故。而社会风气对于普通规则的不尊重,一是会造成对法律的轻视,为顺利执法带来阻碍,二是会为违法犯罪者轻易跨越道德门槛提供了借口,反正都是违规,只不过是程度的轻重不同。因此,如果大家都把触犯轻规则当成无伤大雅的小事,最终祸及的将是自己。

  同时要健全对个人价值的多元评判体系。市场经济时代,财富成为评判人生价值的重要标准,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体现和要求,是无可厚非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如果将财富看得过重,甚至是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便会导致对“道”即合法途径的违背,从而引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威胁与压力。实际上,精神层面所能带给人的满足与愉悦甚至是物质层面所不能比拟的,个人如果能够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满足,比如在文化等方面有所特长甚至贡献,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最后要给予外来人员以归属感。犯罪心理的产生,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绝大部分外来人口本身并不是为了犯罪而来到城市,比如“砍手党”,据记者调查他们在家中大都是较为本分的人。之所以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融入不进城市的边缘心态而产生逆反心理去犯罪。有些人是因为找不到工作,有些人是因为刚到城市被骗尽钱财而报复社会,有些人是因为贫富悬殊而怨恨,总之是事出有因的。如果能够给其归属感,此种原因造成的犯罪必然会大大减少,因为没有人会希望自己的“家园”受到破坏。这里,绍兴已经走在前面且效果明显,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逐步实现了由控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横桥模式”值得借鉴学习。并且,其意义不仅在扭转社会治安状况方面,也必然会调动外来人口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创造出很多的社会财富。

  有关社会心理形态环境建设,政府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大法制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和谐向上的社会氛围,并加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措施的出台完善,从而推动治安状况的稳步好转。我们已经看到了政府的努力和成绩,我们相信政府一定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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