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严格执行统一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李立 近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今天,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公众关注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为什么由国务院而不是像原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问题作出解释。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办。

  据这位负责人表示,名称由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改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意味着以收费主体作为主线改为以交纳主体作为主线,它强调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成本,不能全部由纳税人承担,因此打官司的当事人有义务交纳费用。

  据介绍,相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新办法从5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办法第3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就是说,从今年4月1日起所有的诉讼收费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这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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