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违被判违法的警示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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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瘐向荣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波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第16条和第21条不能作为余姚市人民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事情的起因是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了市民朱利峰的违章建筑。朱利峰的代理律师认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不合法,因此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其败诉后,其诉讼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宁波中院作出了余姚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

  案件虽然不大,但相关法院的判决意义非凡。目前,由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其中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的判决可谓是敲了一记警钟,对于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任何部门都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否则就是乱作为,就是违法行为。具体到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已经明确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律已经将强制拆除权赋予了人民法院,除了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余姚市政府擅自组织力量拆除违章建筑,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定职权,被判违法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的判决也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有的人可能认为,反正是违章建筑,法院拆也是拆,政府拆也是拆,何必多此一举。这样的观点充分暴露了程序正义观念的缺失。程序的正义永远比实质的正义要重要,这本来是一个常识问题,却经常被忽视,“重实体、轻程序”成为人们司空见惯现象,这是必须引起重视的。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们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首要的就是要尊重程序,那种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粗暴蛮干的做法必须摒弃。

  尽快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也是法院判决给我们的警示之一。余姚市政府强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是其上级政府制订的规章,但就是这一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立法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一段时间,这一问题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此,提高规范性文件制订者、批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制,无疑是一个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的好方法。而通过司法途径来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更是现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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