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已向财政申请专项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斗斗 国务院元旦前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各级法院要做好新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根据目前各地案件管辖的标准和实际情况,此次改革所减少的诉讼收费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影响,最高法院已商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据了解,新办法公布后,有法官提出,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低后,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法院办案经费的解决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如果法院的基本办公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就难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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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对新办法制定主体的争论观点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而该办法是否应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成为议论的焦点之一。

  有人认为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是非常合适的,比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要进步一些。因为诉讼费用交纳是司法行政和财政的职责,由国务院制定很对。

  也有人认为,国务院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越权,是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因为征收诉讼费是由程序法规定,且由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收取,应属于司法收费的范畴,是属于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不应由国务院制定。

  不同国家地区收费标准对比

  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分为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两种。按件收费的国家如美国最高法院每件收取300美元,地区法院每件收取150美元,上诉法院每件收取100美元;英国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收取15英镑,有争议金额则按段固定收费。按比例收费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收费标准的起点定在1%(例如日本、巴西、中国台湾地区),最高不超过3%(例如阿根廷)。

  从不同国家、地区的收费标准的对比测算看,目前,我国的诉讼费用占年人均国民收入的比例过大(在中国大陆、英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就案件标的额1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分别是3510元、3500元、812元和1000元,分别占本地年人均国民收入的39.49%、1.53%、0.294%和1.06%)。新办法的出台将改变这一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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