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要正确理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坚持司法和谐、实现和谐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当前所处的特定时期和特定背景下科学司法政策的正确选择

  和谐司法系列谈

  本报特约评论员 蒋惠岭

  随着全国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肖扬首席大法官提出的“坚持司法和谐”的工作理念和司法政策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下,“和谐”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政治活动和社会运转的理论导引,也为司法工作注入了活力,“司法和谐”或者“和谐司法”应运而生。尽管有人担心会出现“泛和谐”化的问题,但从法治发展的时代背景来看,和谐司法应当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种理念和思路,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用语是“司法规律”、“科学的司法制度”、“中国国情”等。“和谐司法”的提出并不是要代替“司法规律”、“科学的司法制度”的提法,也无意把公正、公开、中立、效率等基本司法属性包揽其中。和谐司法只是作为指导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历史背景下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没有人会武断地说和谐司法必将成为亘古不变的绝对真理,但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坚持司法和谐、实现和谐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当前所处的特定时期和特定背景下科学司法政策的正确选择。

  至于为何将和谐司法作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司法政策,本文不作骜述。下面仅对和谐司法的内涵略作梳理。第一,司法工作应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主线,实现社会关系和谐与稳定。司法功能多种多样,但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下,其“定纷止争”功能必须突出。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的其他功能如发展法律、制约权力、均衡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一概抹杀或视而不见,但其着力点应当放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上来。辩证地看,司法的定纷止争功能也是通过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均衡各方利益等具体方式实现的,从而也体现了它的特殊性。因此,强调化解矛盾并不否定司法的根本属性。

  第二,追求诉讼秩序和谐,减弱诉讼过程中的冲突。司法活动的基本方式是诉讼。因此,诉讼过程顺畅与否,关系到基本功能的发挥,也是对司法和谐程度的一种检验。诉讼因冲突而开始,诉讼过程就是暴露冲突并消除冲突的过程。但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之下,提高诉讼秩序的和谐性成为对司法活动更加精细的要求。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在诉讼进行中讲求和谐,但这并不是说两造争讼的基本诉讼结构可以被打破,也不能说有对抗就是不和谐。和谐司法所要求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调解、释明、服务、情理等方式方法,寻求平衡的结果,减少对抗冲突,解决纠纷和矛盾,促进和谐关系。

  第三,追求司法系统和谐,共同形成推进法治的合力。和谐司法要求一个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乃至全国法院系统更多地考虑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抵制干扰,完成使命,共同促进法治进程。建立科学的组织模式固然重要,但它不是僵化不变的。例如,在理顺各个审判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时可能要讲求一定灵活性,上下级法院之间也不见得为了审级独立而互不沟通、老死不相往来,不同审级的法院发挥功能不尽相同而应有所侧重,全国法院在当前的外部体制下仍要强调司法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因此,司法系统的和谐是司法机关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另一种“内功”。

  第四,实现司法与其他国家功能的和谐,共同促进法治发展。基于职责分工、权力制约的理论,司法与那些可能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回避的,彼此发生关系甚至冲突也是必然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法院的判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被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而取代,行政机关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而被司法机关撤销,司法机关经常将新的含义“读入”概括的法律条文……这些本属正常的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之下可能还要再增加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彼此之间再增加一层缓冲膜,即不使法治目标打折扣,又避免冲突尖锐而使目标夭折。

  第五,司法与社会公众和谐相处,维护司法公信。在民主程度逐渐提高而法治理念尚未深入的时期,司法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社会公众手里。当前,无论司法机关如何努力,公信度仍不乐观。除非具备了置死地而后生的条件和勇气,司法则须将司法公(众)期(望)与司法公(众)信(任)作为重要的生存条件。当然,这并不是说无原则地追求公众对司法的认同,特别是那些在情绪支配下的、未经过滤和沉淀的所谓“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下,司法机关不能忽视媒体、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信任度。

  我国的民主法治土壤培育尚不成熟,很多法治的努力刚刚显现效果,很多刚性法治的追求刚刚进入正轨。因此有人担心和谐司法的政策会不会拉法治进程的后腿。这也提醒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的司法规律,同时紧密联系中国国情和特定的历史背景,选择正确、合理的司法政策。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司法政策也将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这种认识的前提下,和谐司法理念一定能够顺利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