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所有用人单位招工均应办备案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须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昨天,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开始,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到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据了解,此前各地对劳动用工备案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决定在我国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通知》要求,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对于国内的用人单位来说,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时,用人单位应上报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信息。

  《通知》还规定,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劳动保障部门还要予以曝光。

  《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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