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期待根除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06 四川在线

  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此外在调查中,认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占四成以上。其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楚天都市报》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从女大学生到女职工,女性的就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问题。身材、长相等成了女大学生的就业法码,在没有被录用的女大学生中,除了专业限制外,有的因为个子矮,有的因为不漂亮,有的甚至是因为酒量而丧失机会。

  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不是孤立的偶然的现象,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步伐加快,大学生已不再是稀缺资源。当前高校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为用人单位人为地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关于性别歧视,《劳动法》、《妇女权益法》等法律虽有禁止性规定,但这些条文或者过于抽象,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或者缺少足够的严厉性,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惩戒威慑力,无法对就业性别歧视构成真正的打击。此外,由于生育的社会保障和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女性就业成本,主要还是由企业或者女性个人承担。这些都使得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就业抱有性别歧视。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挫伤了女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部分学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得全社会的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男女平等”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政府应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促进妇女就业的干预机制,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强制执行来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要建立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个别企业或女性个人承担生育责任。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歧视行为。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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