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看的“矿工权利”,更要“中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07 四川在线

  为保障煤矿工人的利益,北京市安监局昨日公布的《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赋予了井下职工10项权利: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等。(《新京报》1月7日)

  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为此,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北京市安监局公布的《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显然也并不例外。

  可问题是,这样的措施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这些年来,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可谓不多,差不多每几个月就要出台一项措施或禁令,而惩罚力度也不可谓不严,诸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制”等等,但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并不乐观,难以令人满意,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明显加快,以刚刚过去不久的去年10月为例。去年10月份全国煤矿事故起数比05年同期上升4.2%,比9月份上升26.1%,死亡人数同比9月上升44.4%。其中重特大事故23起,仅10月下旬就接连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安监部门可谓费尽苦心,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众多本来用以遏止矿难,维护矿工权益的“美好假设”屡屡被残酷的现实撞得粉身碎骨。而今,穷尽了一切手段的安监部门对此似乎已经无计可施了,于是,赋予矿工10项权利的措施便应运而生,企图以此拯救一直止不住的矿难。赋予工人权利,而且是10项,这当然令人欣慰,但请不要忘记,面对一个强大无比的资本方,矿工们拿什么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其中提到的“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工人当然可以不下井,但不下井的工人们吃啥,穿啥,这显然是问题的关键,倘若缺乏相应的惩处机制加以保证,恐怕会令矿工们落得个“用了权利,丢了饭碗”的尴尬处境。

  要想让工人的权利不“疲软”,真正“硬”起来,我想,没有很好的机制保证是万万不行,否则,缺乏机制保证的矿工权利,即便再多,恐怕也只能是“虚无缥缈”,于事无补。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