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学咋老出"幼稚园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14 东方网

  江西理工大学日前出台规定,学生到酒店请客吃饭需向学校领导递交申请,在领导批准后方可吃“大餐”。(1月8日《南京日报》)

  大学生并不是小孩子,年满18周岁从法律上讲就具有独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与大学生不过是提供教育服务与缴纳学费的契约关系,各自独立,平等主体,虽说“学校出台此项措施的初衷是限制学生过度消费,帮助学生树立健康正确的消费观”,愿望良好;但好心何尝不会办错事?此规定已涉及侵犯学生的自由、权利。

  而此规定也是可操作性全无,譬如学生径自去酒店请客吃饭了,学校又从何而知?即便知道了,又如何处理?有何法规依据?而且学校教育本当“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如此做法,纵使能管住一时,学生毕业之后走上社会,要仍铺张浪费那又怎么办?做法之简单粗暴,又何尝不是教育责任的回避?教育精神的悖反?而且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泛化至此,又怎可行?依此逻辑,是不是学生上厕所学校领导也要跟在屁股后面呢?

  现代社会,是一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社会,大学,自有其社会分工、定位,行所当行,止所当止,而不应逾矩。“限制学生过度消费,帮助学生树立健康正确的消费观”,理应也只合宜是加以教育、引导,而不是越界横加干涉。大学教育的目的,首先还在培养学生独立、健全的人格;但一方面却又把大学生当幼儿园的小孩子在管教,则大学生的独立人格又如何才能形成?大学生不是小孩子,而大学是大学呢?还是幼儿园呢?大学诸如“禁止学生相互串门”的“幼稚园规定”频出,还何尝有点大学的样子?又何谈“大学精神”?

  “幼稚园规定”表明大学管理者思维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管理上沿袭的依然是无事不可包揽的“大家长制”。而此中体现的专断与粗暴,更令人警思。


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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