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豁免东北历史欠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20 南方日报

  为改制企业减包袱,促老工业基地振兴

  国务院批准豁免东北历史欠税

  本报讯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哪些企业欠税可以豁免

  《通知》除了提出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之外,也提出了予以豁免企业欠税的条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凡符合四个条件之一的,方可予以豁免。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

  记者注意到,尽管文件中设立了豁免欠税门槛,但文件涵盖豁免欠税的企业范围非常广,规定凡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的历史欠税均可豁免。但对于一些有过偷税、抗税等行为的企业,不在豁免之列。

  豁免为改制企业减包袱

  此次国务院批准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的政策一旦实施,对振兴东北能否再添一把力?

  “东北三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企业都是高奉献、低积累,再加上这些年一直进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多种原因使企业形成了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而这些历史欠税都是由长期形成的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目前豁免欠税也是为了企业改组改制。”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王立君分析称,现在东北地区一些老国有企业特别需要改组改制,而改组改制又面临着历史欠税这个负担,能够豁免,企业改组改制会变得更轻松,也更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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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欠税四个条件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同时,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缴税款。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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