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道路施工图最高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36 南方新闻网

  擅改道路施工图最高罚50万

  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修改必须重新审查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道路施工图一经审查确定,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通过广东省人大的官方网站——广东人大之窗(http://www.rd.gd.cn/)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擅自修改这部分内容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否则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修改意见,可反馈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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