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刑事被害人救济是国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58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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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士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据1月8日《新京报》)

  长久以来,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脸上,总是写满了极度悲怆的表情。原因很简单,他们既失去了亲属,又得不到赔偿。如,对邱兴华案中那11个家庭来说,伤痛不会随邱兴华被处决而完结。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面对的只能是邱兴华“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样的现实,变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显然,正因为相关制度的阙如,才使刑事被害人很难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尽管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可以要求附带一定的民事赔偿。但在实践中,我们却常常看到,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并无遗产可供赔偿;有的案件久久不能侦破,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就无从解决。特别是有些案件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原本由其抚养、赡养的近亲属从此陷进悲惨境遇中。

  正是在司法和谐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才提上日程。无疑,由国家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救济,来弥补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的缺陷,这显然更能体现国家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国家补偿救助,必然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刑事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他们的参与也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给他们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最重要的课题是如何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确定被害人申请先行支付,以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不幸等,特别是有关补偿基金如何得到保障,都是维系着这一制度最终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最终保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能够顺利地由纸面走入生活。毕竟,救济权利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惟有获得国家救助的权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被害人才能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的救济,感受到国家应有的人文关怀。同时,社会正义与司法和谐的诉求也才能最终获得实现。(作者系湖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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