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摄像头的效用取决于责任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58 信息时报

  ■大家谈周 云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冼伟雄日前表示,广州正着手研究建立视频系统,每一台公交车都会在车厢内安装摄像头,与公安整个网络监控系统连接,一旦发现盗抢,公安将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技术进步总是能够不断地提供预防与治理犯罪现象的新手段。在公交车上安装摄像头,毫无疑问,会对犯罪嫌疑人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能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也能够惩办罪犯提供有力的证据,安装肯定要比不安装好。问题在于,安装这一整套的设备花的银子必定不少,从交委主任的口气分析,用的应该还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如何让这套设备发挥最大的作用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辛辛苦苦安装了,却又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投入与效用不成正比,那才是最大的悲哀。

  这种担心绝非多余,技术永远都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责任心与制度。而公交部门对于乘客财物的责任心之淡漠,公众早有领教。有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手机被抢,告诉司机并要报警,司机却置之不理,反而开车门将嫌疑人放走。事后,公交公司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不幸的是,当乘客诉诸法律讨回公道时,公交公司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受到法院的保护。我可以理解在歹徒胁迫下司机的行为,但公交公司拒绝任何赔偿,无论如何也难以说得过去。以这样的责任心,就是给司机大佬每人配一支AK-47,恐怕也难以保障乘客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在给公交车安装摄像头的同时,公交部门也应该用摄像头照照自身,监控一下自己的责任心,温习一下自己应该担负的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诸如此类常识般的责任。

  当然,公交部门难以承担起公交治安的主要责任,这一责任显然应该由公安部门来承担。由于成本因素,公交车不可能像火车一样配备专职的警务人员,但针对公交车治安建立相应的机制,完善有关技术,还是有可行性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关心一下“公交车摄像头时代”公安部门的责任与举措:公安部门有没有针对“禁摩”以后公交车治安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案?有没有安排与公交车安装摄像头相配套的人员、技术?有没有根据公交线路网络配备相应的警力网络?有没有根据摄像头即将提供的信息建立相应的报警、出警机制?我衷心地希望,所有这些疑问,警方已经有了现成的、令人满意的答案。

  最后还要提一下每一名乘客的责任。曾经看过一段录像,武汉一名公交车司机被两名歹徒暴打数分钟,几十名乘客无一人援手,也无一人报警。的确,暴徒穷凶极恶,乘客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这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每一个乘客都勇敢一些,机智一些,用不同的方式与歹徒斗争,那么公交车的治安肯定会好很多。这是一个沉重的、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也并不过时。

  技术提供了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但终归也只是一种工具,摄像头能起多大作用,关键还在于人,在于方方面面的责任心与建立在责任心上面的制度建设。(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辩论靶子

  广州市交委主任近日表示,今后广州市的每一台公交车都会安装摄像头,(详见《信息时报》1月8日A12版);而另一条公交新闻则是“公交司机受威胁开门放走劫匪,法院判无抓贼义务”(详见《信息时报》1月6日A9版)。

  那么,公交车上装了摄像头,对根本解决公交上的治安问题,有多大作为?会不会成为一种摆设?

  ■我要辩论

  反

  “不能以非道德手段降低公共管理成本”

  辩论者:石敬涛 31岁 职员

  1948年,英国作家奥威尔创作了一部政治幻想小说《一九八四》,小说中的国家设置了一道时刻监视人们行动的电幕,生活在该国的人民,无论在工作场所、宿舍,还是公共场所,都处在电幕的监视与控制之下,永远暴露在他人的眼光之下,难以忍受、无处可逃。

  在这样一个“电幕”之下,也许真的对偷盗等行为有所制约,但是,我不知道,在这样一种时刻被“监视”的状态下生活,是一种怎样的感受。然而如果公民的这种感受以及隐私权可以让位于公共安全的话,那么,就像前一阵动辄手机实名、网络实名的治理思维一样,一些高校和城市,为了实现公共安全的目的,正兴起了一股安装摄像头的风潮。这种以图省事为初衷,以一种不是很道德与光明磊落的手段,而达到降低公共管理成本的做法,值得警惕。对于这种公共治理的效果及结局,奥威尔的幻想小说《一九八四》已经给出了答案,那种难以忍受、无处可逃显然不是一种完美的公共治理之道。

  正

  “摄像头可以壮公民见义勇为之胆”

  辩论者:王旭东 37岁 媒体人

  公交治安是整个社会治安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理念下,公交治安显得尤为重要。确保公交的治安安全是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因素。公交车安装摄像头,一旦发现盗抢情况公安部门很快就能获悉,并将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这奠定了安全公交的物质基础。

  诚如一些人所担心的,如果司机与乘客,在关键时刻不敢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摄像头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摆投。但是,要知道,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除了用传统美德来激活,用健全的法律来保障外,还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来提升胆量与勇气。试想,面对公交上的盗抢等犯罪行为时,在获悉公安干警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公民的见义勇为的胆量与勇气就会增加,在取舍与忧虑是否见义勇为时,就会增加一份见义勇为的动力与信心。

  中

  “接受摄像头监视是有条件和代价的”

  辩论者:李甘林 45岁 职员

  应该看到,乘客接受摄像头的监视,实际上是公民自愿或被迫作出的部分合法权利的让渡,既是让渡,当然就要保证这些被让渡的公民权利不被人非法使用,甚至受到侵犯和利益损害。

  我以为,无论广州的盗抢情形再严重,再急迫,有关方面也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征求乘客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摄像头以及录像的保存与使用范围,都要设置严密的限制和报批程序。一旦这些录像资料外泄,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代价。再正当的公共权力的行使也要有疆界,也要受到必要的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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