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与地产商的股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0:49 常州日报

  ■导读

  一位在职检察官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在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身份、股权份额,并按股分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然而,法院不仅受理了这一案件,还出具了一纸民事裁定书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职检察官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并按股分红。

  2006年12月14日,随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裁定书的出现,一场检察官与地产商的股权之争已不可避免。

  起诉状与民事裁定书

  2006年11月27日,秦皇岛市的朱其斌和孙希敏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

  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南戴河分公司被推为被告。

  与一般的民事诉状并无太大差别,起诉书讲述了一个因合伙而产生的经济纠纷。2005年初,朱其斌、孙希敏、曹振川三个好朋友看到开发房地产有利可图,于是就商量共同出资做房地产开发。但要想在短时间内介入房地产开发也绝非易事,虽然三人看好了位于南戴河二小区的一个好地块,而且前期做了准备,但要进行开发就需要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三人决定由曹振川出面协调找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挂靠。2005年3月22日,三人合伙挂靠于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公司的南戴河分公司成立。在随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原告朱其斌先后交纳股金90万元,孙希敏交纳股金52万元,并另外吸收了120万元,以上合计262万元。事情按照预期展开了,有了资金的南戴河分公司利用这笔资金征用了南戴河五环实业开发公司的10亩地,建设开发了南戴河二小区夏威夷公寓,建筑面积5700平方米。房子销售非常好,很快就售出22套。这时的朱其斌和孙希敏要求分配红利或者等价房屋,被拒绝。于是,两人就把负责开发的曹振川及其挂靠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股权份额,按股分红。

  随后,朱、孙两人又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请求很快得到了回应,12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7)秦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斌、孙希敏与被告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戴河分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其斌、陈希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以上数额查封相应价款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可以按市场价格销售,其售房款必须汇入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或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本院再裁定解除对所销售房屋的查封。

  就在法院做出裁定的当天,正在忙着售房的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见到了前来查封的法院工作人员。刚刚开发的100套房子有50套被法院贴上了封条。

  突如其来的裁定书和查封令经纬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大感意外。

  “我没想到老朱真的敢起诉,一个检察官怎么能够成为我们的股东呢?更何况当初说好的就是借款呀?”作为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戴河分公司负责人的曹振川对朱的这一举动大惑不解。

  曹振川的举报信曹振川为何大惑不解?

  这要从朱其斌本人的身份说起。其实,早在朱、孙两人提起诉讼之前,曹振川就已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过朱其斌身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却从事房地产经营并依仗职权强行入股的情况。

  曹振川在其举报信中称,现年57岁的朱其斌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法纪处的检察官。

  在举报信中曹振川对朱其斌的有关行为进行了别样的阐述:

  2005年3月,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南戴河的房地产项目(后该项目定名为南戴河夏威夷公寓),成立了南戴河分公司,并指派曹振川为负责人主抓该项目。项目开始后,因资金不足,曹振川向朱其斌先后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给朱其斌出具了借据,口头答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随着夏威夷公寓项目的顺利启动建设,朱其斌便开始插手该项目的经营,对分公司的业务管理指手画脚。出于对其权势的畏惧(也考虑欠朱的款),分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只能顺从忍耐。然而,朱其斌见该房地产项目利润可观,竟逼迫负责人曹振川将他的借款变成入股,迫于朱的权势和压力,曹敢怒不敢言,在无奈的情况下,给朱出具了股金90万元的收据,并记入了分公司财务账。从此朱其斌变本加厉对开发项目加强了控制,特别是控制财务支配权,架空曹振川对分公司及项目的领导权。曹振川对朱其斌的行为忍无可忍,与其产生了严重矛盾。2006年9月1日,双方发生了身体冲突……

  2006年12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找到了正在办公的曹振川。曹振川确认了以上事实,并补充了另外一些不为人知的事实。

  曹振川对朱其斌的90万元股金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当时总公司在南戴河项目开始后就明确地跟我讲,由我负责筹措部分资金,剩下的由总公司补足。后来,我就找到了老朱(朱其斌),因为我们俩关系不错,他答应了。当时分两批借给了我70万元,一笔30万元是由他跟现在的妻子一起给的,另一批40万元是我跟他直接去银行取的。后来,房子卖得好了,他看到有利可图,觉得借款的利润肯定不及入股分红多,就要求转为股金,并口头威逼我。无奈之下连他后来追加的20万元,我就在借款收据上写了股金的字样。”

  然而,曹振川并未及时向总公司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永平汇报此事。刘永平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我当时给曹振川的授权就是筹措部分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的基建。按法律程序,公司要增加股东都是要经过董事会开会通过并要记录在案的。既然曹经理(指曹振川)在借据上写了股金的名称了,作为法人代表我又不能置之不理。我在批评了他之后,答应对借款人给付较高的回报是可以的,但作为股金公司是不认可的,因为这不合法律程序。”

  检察官朱其斌

  12月2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就相关事实向朱其斌本人及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进行了求证。

  秦皇岛市纪委驻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鲁士威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鲁士威向记者证实,朱其斌确为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察官。鲁士威介绍说:“根据我们的了解,朱其斌与曹振川本来就是好朋友。去年,曹找到朱说想开发房地产项目,但是资金不足,想请其想办法借一部分钱。朱表示其本人并没有钱,但可以帮助找认识的朋友筹集。后来朱帮曹筹集了相应的资金,房地产项目也就开始了。再后来,借钱人提出了入股的要求,负责开发的经纬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不同意。几经争执下,曹振川本人同意将借款转为股金,并在收据上简单记录了一下,并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履行任何程序。但借款转为股金后,有关人员就想参与经营和财务等公司管理。后来,代表借款方的朱其斌在一次与曹振川的谈话中发生了冲突,结果曹把朱打成了轻伤,朱就要求追究曹的责任,于是就发生了以后的事儿。”

  对于朱其斌的行为如何界定,鲁士威认为依据现有法律较难处理,并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并没有对经营性行为进行详细的界定,而且其拥有的股金或其股东身份并没有任何的合同或协议来证实。而且目前来看,其投入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是否为本人的也未最终确定。据了解,这些钱多是他从朋友那里替曹振川及其公司筹集的。因此,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不好做出处理。”

  随后,记者又找到了朱其斌本人。朱其斌承认起诉状的确是由他与孙希敏呈具的,但对“股金”的来源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我本身是检察官,难道我不懂得不能从事经营行为吗?但这些钱并不是我自己的。是我从朋友处帮曹振川及经纬公司借的。但由于曹振川给的借据上是写的我的名字,因此,作为中间人我有必要代替朋友提起这个诉讼。一笔40万元是从一个姓何的朋友那里借的,另一笔30万元是我现在的爱人提供的(当时她还不是我的妻子),还有10万元是孙希敏以我的名义出的。当时就写的是出资入股的协议,后来有几笔没写又补上了。后来,因为卖房子的问题他们委托我找了一家公司来代操作,但老曹不同意就起了争执,他把我打伤了。”

  与此同时,朱其斌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与朋友何某签订的出资入股的协议:协议称由何某出资40万元作为股金参与南戴河房地产开发,所得红利归何某,责任也由何某承担。如何收场?

  朱其斌与曹振川的那次身体冲突,使得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006年8月31日,正在加班的朱其斌跟曹振川通了电话,决定好好谈一下。9月1日,两人最后商定到海边谈谈。

  然而,两人的谈话最终却变成了打架。并且在同一个事实的叙述上又出现了不同的说法。

  检察官朱其斌没有想到,在此次会面中自己竟然变成了受伤害者。

  “在电话里我们商量好后,我就跟我爱人一起去了海边。到了后发现对方竟然来了四个人,后来我们没谈拢就吵了起来。老曹他们就上来打了我,当时我的双耳出血,我就报了警,他们就跑了。”朱其斌想起自己的被打就气不打一处来。

  而在曹振川的叙述中,当时的情景却是这样的:“9月1日,老朱给我打电话约我到海边谈谈。同时他还给另外一个朋友打过电话,说‘去海边打老曹’。朋友告诉我要小心点,于是我就带儿子去了。结果没说两句就吵起来了,我就动手打了老朱。”

  之后,朱其斌先后到秦皇岛市中医院、铁路医院、人民医院、公安医院做了检验,结果都显示其为“耳膜穿孔”。经过法医鉴定后,朱其斌被定为轻伤。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对曹振川进行拘留,但因其患有心脏病只好取保候审。

  而此后不久,孙希敏又把曹振川告到了秦皇岛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理由是曹在分公司项目运作过程中不但未出钱而且还有可能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曹振川对此感到很委屈:“对我进行经侦和拘留,目的无非是想让我离开公司,他们好掌控。”

  一场朋友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好事”为什么会闹到现在的地步呢?检察官是否参与房地产经营并公开“捍卫”自己的股东地位?在法院判决没有最终做出的情况下,一切仍然难以下定论。

  朱其斌曾表示:“老曹曾找到我要跟我和解,但要求我不能追究他打我的刑事责任,后来就没谈成。”而现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曹振川则表示:“刑事责任我可以承担,但他的股东身份肯定不能确认。”

  对于这场争端的起因,秦皇岛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刘永平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说:“这场争端之所以会出现,主要原因应该是利益。我们这个项目一开始大家并不看好,但后来房价看涨,于是争端也就开始了。”哲摘自1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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