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欠款”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0:49 常州日报

  回想起两年的工作经历,小华不禁感慨万千。他说,自从踏入电力公司,就等于踏入了一个预置的陷阱与圈套,辛苦工作两年,只有全部付出,没有分文回报,更可气的是,公司随意解聘自己不说,还“莫须有”地让自己背上了15万元的欠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32岁的小华,是名退伍军人。3年前,他慕名到某电力公司应聘,该电力公司是省内知名的大型企业,效益很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应聘的小华,因为有军人的经历,一下便被公司相中,通知他上班。他立刻将好消息告诉了亲朋好友。

  第二天,当他踏进电力公司大门时,顿时就被公司华丽、气派的建筑外观吸引,真不愧为大型知名企业!小华感到很自豪,因为签了合同,自己也是知名企业的一员了。

  走进接待室时,早有几个和他一样幸运的“准员工”在那里等候。他们个个满怀理想,憧憬着美好的前途与未来。

  “大家等急了吧?”不一会儿,总经理拿着一叠合同微笑着走进来。“各位都是公司经过严格程序挑选出来的精英,请大家看一下合同,没有意见的话就在上面签字吧。”

  小华认真、仔细地看起了聘用合同,这是一份两页纸的格式合同,公司早在聘用方一栏打印了名称,自己只需在受聘方一栏签上名就行了。正当小华细细研究各项合同条款时,已有几名“准员工”早早地签了名。在总经理的一再催促下,小华没有全部看完合同就签了字,他想:反正是格式合同,大家签的都一样,大型公司总不会亏待小职工吧。随后,总经理又发了一份销售责任制让大家传看,大家也只草草地看了一下,就被总经理催促着收了回去。

  签完合同,总经理准备离去时,略懂法律的小华蓦然发现,自己只签了一份合同,按理说,合同起码要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小华随即向总经理提出异议,总经理的脸上顿时掠过一丝不满:“这是我们公司的一贯做法,好好干,公司是不会亏待你们的!”

  虽然心有不快,可是和小华同批的员工都选择了忍耐与沉默,事实上,公司也不会为了小华的个人意见而改变什么。

  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小华很快适应并爱上了营销员的工作。短短几个月,头脑活络的他就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固定的业务关系,由于营销员实行绩效工资,即按照业务量来提成,做的业务越多,也就意味着奖金越多,因此小华越干越带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得到更多业务单位的青睐,“通关”自然必不可少,作为一名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员工,在工资没有结算的前提下,自己出钱搞关系显然不可能也不现实。根据销售责任制的相关规定,销售员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必须依靠合理结算的业务费和自备资金,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经批准临时透支,并且在结算时还应扣除这部分。为了通关,小华先后从财务上临时借支了6万余元,期望暂时的付出能为他带来丰厚的回报,在这一想法的支配下,他工作更勤快、也更积极了。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在小华的努力下,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他就做了80余万元的业务量,在同批员工中遥遥领先。快过年了,小华想着即将结算到手的十几万元业务费,心里不禁乐滋滋的。

  可是,当小华提出要求结算业务费时,却遭到了经理的拒绝。寄人篱下,小华没有过多地坚持,但在同批员工中渲染了此事,员工们个个很气愤,以小华为首,多次联合起来要求进行业务费结算。可公司依然无动于衷,只说一定不会拖欠大家的业务费的。

  小华性子直率,在与经理的多次谈判中,都言辞激烈。最后,公司经理虽然作出让步,同意先支付部分费用,以后再行结算,但心中很是不快。经理规定,员工领款时,必须打借条或领条,才能领到款,为了能顺利领到业务费,小华等员工纷纷默认了公司的做法,但小华怎么也没想到,这些领条最终会让他走上诉讼之路。

  小华的率性终于惹恼了公司的几位领导,考虑到继续留用他必将混乱其他员工的心思,领导决定解雇小华,并写了一纸解雇通知书,直接寄到小华的家里。而此时,小华正在外地洽谈业务,没有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书,根本不知解雇一事。

  “你被解雇了。”当小华再次前往公司要求结算业务费时,他听到了财务会计冷漠的回答。更可恨的是,总经理甚至不给他一个见面申辩的机会。那天,小华愤怒地大吵了一场,恨恨地说,一定要拿回应得的业务费。

  小华的过激做法再次惹恼了公司,随后,公司以小华先后用30多张借条、领条的方式支取了15万元款项为由,将小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即归还这15万元。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小华很愤怒,他辩称,这本应是公司结算给他的业务费,辛苦工作两年,分文未得,还要倒赔15万元,公司用心太险恶了。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未与小华进行业务费结算,如小华从公司借支10多万元却不及时核销,显与公司的相关制度有重大冲突,更何况,作为业务员一直借支却不核销,在解聘前还能领款,显然也不符合常理,根据鉴定,公司提供的合同首、尾页非一次打印形成,真实性也足以引起法庭的合理怀疑,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便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华的陈述虽然合理,但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对于公司拿出的聘用合同以及销售责任制,小华认为是伪造的,但他既不能拿出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中的另一份,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的,而公司提供的30多张借条、领条已明确表明,小华确实从公司支取了15万元这一事实,如小华执意要结算业务费,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最后,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规则,责令小华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给公司15万元。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小华不能接受,也无法理解。想想两年中为公司创收几十万元,可公司连起码的业务费都没有支付,还倒打一耙,为自己扣上了15万元欠款的帽子,小华很不服气,判决之后,他四处奔走,期望能为自己讨个公道。

  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小华来到检察机关申诉。他认为,二审法院应充分考虑自己弱势群体的身份,提出了业务费不能被认为是借款,公司应当立即与自己结算业务费,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等请求。

  令小华烦恼的15万元,究竟是业务费?还是借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谢靖小波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