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渠管理者未尽到警示义务应担责 溺水幼童家属获赔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5:44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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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荣通讯员项南杨鹏)去年12月27日,本报曾报道宝安区松岗一3岁童坠水沟身亡(见本报2006年12月28日A40版)。这宗因幼童溺水身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本月5日在松岗司法所调解下,死者父母收到涉事公司的7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双方就此事不再产生矛盾。

  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小国财确系掉入龙门时装城附近的排水渠内溺水身亡,并对排水渠系开发公司管理及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重修的事实无异议。曾先生夫妇则认为该排水渠宽约5米,总长约有几公里,事发点离时装城不到10米,旁边有市场和工厂,周围已成为公众活动的地方,而当时渠内水深有1米多,岸上杂草丛生,却没有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排水渠的管理者和重修者未尽到足够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对小孩的溺死应负完全责任。

  当事双方争执不下,谈判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最后认定,危险源的管理者应抱有对公众安全负责的态度,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以免发生意外,否则须依法承担责任。此外3岁多的男童独自玩耍落水,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

  随后经三番五次调解成功,两涉事公司同意支付人民币7万元给幼童家属作为小孩死亡的赔偿。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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