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孩子回来 管理员被安排当工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7:44 海峡网-厦门晚报

  余小姐:我原来在某大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最近休完产假后我回公司上班,但公司相关人员说我原来的岗位撤掉了,问我要不要做别的工作。他们给我重新安排的岗位是当工人,我觉得很不好,就不想做了。

  我还以为公司真的不需要我原来的管理岗位了,没想到去办辞职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另外两个也刚生完孩子的同事,她们的工作也都被调整了,新岗位也都不如原来的,也都辞职了。我觉得公司太过分了,而且我提出辞职,他们竟然还要我付违约金。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呢。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陈水湖、林敏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余小姐的陈述,她还处于哺乳期,该公司在未与余小姐协商一致,便单方作出变更余小姐工作岗位的决定,侵犯了余小姐的合法权益。如果余小姐尚未提交辞职申请,那么余小姐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余小姐已经提交辞职申请,那就要看余小姐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是如果余小姐能够证明她是因为该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才辞职的,余小姐无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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