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周边5公里内禁止开山采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1:33 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为合理开发山石资源,维护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昨日,我市正式发布《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到2007年10月底,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全面关闭“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今后,城市规划区内及周边5000米范围内、铁路及省级以上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两侧3000米范围内,不允许小型矿山露面。

  城市规划区内及周边5000米范围内、铁路及省级以上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两侧3000米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和开采规模不符合《淄博市矿产资源规划》标准的小型地下开采矿山,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周边对自然景观有影响的矿山进行关闭。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率达到4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城区直观可视范围内、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两线”重点地段的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治理。2007年10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于2007年8月底前实现根本性改观,露天开采矿山“多、小、散、乱”的局面明显改观。

  根据规划,今后我市将提高矿山开采的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在开采前,必须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立方火敦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火敦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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