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语言文字地方立法经省人大审议通过一周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8:58 扬子晚报

  一年前的今天,即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法规,它科学总结了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宝贵经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我省的规范使用作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在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今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行依法管理提供更优化的社会环境和更好的法律保障,对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省《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领域、场合和要求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我省《实施办法》对使用普通话的领域作了具体规定。在公务活动和面向公众的社会公共活动中,如办公、会议、集会、宣传、教育教学、播音主持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或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主持人、演员、公共服务行业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从业人员以及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有关单位应当对未达到标准的人员实施培训。同时,《实施办法》针对社会上使用汉字不规范的现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教育教学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实施办法》还对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监管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我省《实施办法》对领导管理体制、监管责任规定得较为具体明确。如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七条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如教育、人事、工商行政、广电电信、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样就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构建起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分层实施的领导管理体制。同时,《实施办法》提出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管理,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3.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明确了处理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推广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必须坚持教育为主,重在引导。《实施办法》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不同情况,本着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提出了对单位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对个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对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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