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26 青海新闻网

  200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基础,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

  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一年来,全省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6739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63782户(次)

  ,取缔无照经营户1120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1285件,捣毁制售假冒食品窝点69个,收缴罚没款98万元,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43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33万元。

  但是,由于我省农村牧区所占面积大,农牧民居住分散,食品经营户经营规模小,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账等有一定难度,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手段落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1销售假冒名优白酒案

  2006年3月,乐都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桥北路的某批发部现场查获当事人肖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43瓶、“五

  粮春”白酒63瓶。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

  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系列白酒106瓶,罚款11000元。

  点评:这类案件均是当事人为牟取暴利,在未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及有关票据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从非正常渠道以低价购进假冒名优白酒销

  售,坑害消费者,也侵犯了名优白酒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的规定。2006年,全省共查处95起销售假冒名优白酒的案件,

  共查获假冒“五粮液”系列、“互助”系列、“茅台”、“剑南春”等名优白酒14780瓶,标价价值12.3万元,有效遏制了销售假冒名优白酒的

  违法行为。但由于不法经营者为追逐暴利,违法销售假冒名优白酒的行为频频,仍然是目前我省食品流通领域须整治的一大顽症。

  案例2 制售假冒“圣康”加碘盐案

  2005年12月13日,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包某某非法生产假冒“圣康”牌加碘盐。经查,当事人包某某于2003年10月份

  ,从兰州市购进电动封口机、缝包机等设备,以及“圣康”加碘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11000套,在格尔木市以每吨350元的价格购进格尔木市某

  公司生产的“皮革用盐”9吨,非法生产、加工“圣康”碘盐2300袋,计2.3吨。“圣康”加碘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经西藏自治区盐业公司鉴

  定为假冒。包某某制售假冒“圣康”加碘盐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处罚如

  下:没收造假的封口机、缝包机、台称等设备,原料(皮革用盐)6.7吨、假冒“圣康”加碘盐2.3吨,假冒“圣康”加碘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

  7500套,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点评:此类案件性质为典型的制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当前,制假售假违法分子往往从外地

  购买商标标识以及包装材料,就地购买廉价的原材料,从事制假活动。从近几年查处的假冒案件看,制造的假冒商品有白酒、食盐、饮料等,

  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6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打掉制造假冒名优白酒窝点106处,查获假冒名优白酒141496瓶,查获白酒商

  标标识及包装材料11.9万余套。

  案例3 制造假冒牛肉干案

  当事人马某租用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1号院内楼梯间,从私人手中分五次共购进散装牛肉干250公斤,并以每套2.8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雪山”牌

  牛肉干外包装袋1800套、“卡日曲”牌牛肉干外包装袋6000套,用于生产、加工假冒“雪山”牌、“卡日曲”牌牛肉干。共计生产、加工假冒

  “雪山”牌牛肉干585袋,“卡日曲”牌牛肉干42袋,总价值27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销售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执法部门根据该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商品,处以2万元罚款。

  点评:从近几年查处的假冒案件看,制假售假违法分子往往从外地购买商标标识以及包装材料,租用民房从事制假活动。制造的假冒商品几乎

  达到了乱真的程度,不但使消费者难以辨认,同时也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2006年,全省打掉生产假冒牛肉干窝点21

  处,共查获劣质牛肉干8759公斤,收缴商标标识19000余套,包装物8300多件,有效地维护了地方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

  案例4 销售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案

  当事人韩某某于2006年5月5日从广东康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购进“益乐宝”绿茶300件、冰红茶1200件、茉莉绿茶580件,在西宁市城东区市场

  销售“益乐宝”绿茶150件、冰红茶950件、茉莉绿茶430件。因“益乐宝”绿茶、冰红茶、茉莉绿茶的包装装潢与西安顶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康师傅”绿茶、冰红茶、茉莉清茶的包装装潢的主体颜色、字体排列相似,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康师傅”绿茶、冰红茶、茉莉清茶。当事人

  韩某某销售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据该法,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

  罚:责令当事人消除“益宝乐”绿茶、冰红茶、茉莉绿茶包装装潢,没收违法所得1105元,处1895元的罚款。

  点评:此案件为典型的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商标的案件。当事人从外地购进与知名食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饮料,使消费

  者误认为知名商品而购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知名食品企业的声誉。2006年,全省查处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使用的商品,查

  获仿冒和包装装潢近似的饮料17218件,涉案金额51.6万元。

  案例5 无照加工不合格酱油、醋案

  2006年4月28日,平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租用民房,用酱色、食盐、防腐剂

  、香精、自来水勾兑酱油325公斤,用醋酸、醋色、防腐剂、香精、自来水勾兑食醋400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据

  《产品质量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没收不合格酱油325公斤、食醋400公斤,罚款1000元。

  点评:本案是当事人未办理证、照,租用民房,在未达到食品生产加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私利,擅自勾兑加工不合格酱油、醋,

  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给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此类无证照非法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我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还大量存

  在。

  案例6 制售不合格味精、鸡精案

  2006年3月,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在巡查中发现西宁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味精、鸡精行为。该公司从山东某发酵有限公司购进散装味精

  后,混入食盐、淀粉、核苷酸等物质加工成自己注册的味精、鸡精230件,其中226件已售出,货值金额17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点评:《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惨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目前,在流

  通领域,经营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还大量存在,而且这类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是今后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

  。

  案例7 死蟹代替活蟹欺诈消费者案

  2006年4月23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西宁市胜利路某餐饮企业出售海鲜产品时,以部分死蟹代替活蟹加工销售给消费者

  的违法行为,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认定其为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点评:该案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表现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在餐饮行业,用已死

  的海产品代替鲜活海产品销售是经营者常用的伎俩。所谓欺诈: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

  陷入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雇用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

  演示和说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利用明码标价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欺骗

  性价格表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不予说明;以虚假的“有

  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案例8 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及过期食品案

  2006年3月30日,乐都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乐都县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伪造生产日期及过期食品。该食品超市原来由朱某某经

  营,因经营不善,积压了一部分过期食品,朱某某让营业员用橡胶水擦掉原过期的生产日期后,用打码机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将伪

  造生产日期的食品,申请乐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后,给当事人抵还所欠租赁费。当事人为了收回租赁费,于3月26日开始盘点货物,3月29日销售

  了一天,其中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及过期食品款200元。剩余的伪造生产日期及过期食品131个品种1729袋被查扣。乐都县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

  法》的规定,没收伪造生产日期及过期食品1729袋,罚款200元。

  点评:本案是在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对经营商品伪造、涂改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法》有严格规定。当事人擅自篡改和伪造生产日期的行为,实际上使已过期或即

  将过期的食品延长了保质期。本案案值虽然不大,但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看,案件性质是比较严重的。

  案例9 销售过期福满多方便面案

  2006年4月13日,兴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批发部内销售的81件方便面为过期商品,总标价2025

  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其行为是销售变质、失效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过期

  、变质福满多方便面81件,处以2025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经销过期、三无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

  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本案中当事人对外所销售的四种商品超过了保质期,是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对所进的商品产品

  合格证、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进行查验,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阶段也没有对所销售的商品的产品合格证

  、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复查。对消费者造成了侵害,构成销售过期、三无商品的行为,而且其公然销售过期、三无食品的行为,在社

  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案例10 销售侵权啤酒案

  当事人某综合贸易公司于2006年3月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693件“五月风”啤酒,在西宁市场销售后,又于5月购进“五月风”啤酒7060

  件。该批啤酒的生产者为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使用的瓶体上标有“青岛啤酒”和“TSINGTAO”字样,标帖显著位置标有“青岛品牌”字样

  ,使人误认为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上述啤酒产品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综合贸易公司购进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某综合贸易公司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构

  成侵权的7060件“五月风”啤酒产品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退回生产厂家,罚款30000元。

  点评:这类案件是当前比较典型的傍名牌现象,产品的生产厂家一般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其生产的产品的商标与知名商品的商标近似使用,并

  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知名商品的商标,或使用标有知名商标的包装物,有很强的迷惑性,一般经营者和消费者很难辨认。2006年夏天,全省

  工商系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批发环节查获侵犯“蓝带”商标专用权和“青岛”商标专用权的啤酒4514件,价值13.6万元,维护了消费者和

  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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