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任重而道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27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之二

  本报评论员

  如果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终得以成文,那么,这必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表现。但是它又面临重重陷阱,既包括制度陷阱,又包括实施程序陷阱,更有法理的陷阱。所以,司法救济尚任重而道远,更需要不断试验

  “我愿意赔,但我没钱。”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在法庭上说。在审判结束后,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原因无他,贫困。受害者贫困,杀人者家中同样一贫如洗。

  由于犯罪者的经济困顿,受害人家庭无法获得法院所判决的赔偿的事情还有许多。比如在同样引起社会关注的云南马加爵锤杀四同学案中,法院虽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但由于马家很贫困,被害人家属并没有得到赔偿。然而,在朗朗乾坤之下,由于犯罪者的不同而导致受害者家属的境遇千差万别岂非怪事?如果往事可以重来,结局不可更改,是否受害者家属宁愿挑选富翁而不是穷人来施罪于亲人?

  这是一个残酷的想法,令人不忍,可也是当前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难现状的体现。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赔偿法》,但这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的过错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情况,并不包括个人或其他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情况。然而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其生命和财产安全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这也是国家之所以存在的一个根基。

  对此,司法系统已有关注与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就发表了一番利于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前进的讲话。他表示:“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而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所体现的就是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其主要内容就在于如果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就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应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

  如果这一司法救济制度最终得以成文,那么,这必将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表现。但是司法救助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政府财政支持,需要地方人力与物力支持,还需要防止可能出现的资金截留。这是其一。其二,就目前来看,可能的司法救助范围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口的。那如何认定谁需要国家救助谁不需要国家救助?如果这个问题不辨别清楚,势必引起未受救助家庭的反弹,从而使得本来造就和谐的好事情变成引发不和谐的导火索。所以公平的实现也需要合情合理公正透明的程序。其三,从法理上来讲,国家责任应该是不分贫富不分地位的,不能由受害人的财产多寡来决定国家责任的多寡。无论富人穷人,在享受法律救济的权利方面,应无大小之分,否则,新的不公平又将出现。除非,这种国家救助不被纳入国家法律范畴,而只是作为国家责任的人道主义补充存在。倘若如此,这就蜕变成了一种专门针对贫困受害群体的补助,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应,更不存在约束力,那此规定实施的有效性就难免受到怀疑。

  以此观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既是匡扶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之必需,亦是关乎社会和谐之必要,但又面临重重陷阱,既包括制度陷阱,又包括实施程序陷阱,更有法理的陷阱。所以,司法救济尚任重而道远,更需要不断试验,期望有关方面担负起更大的国家责任,勇于实现制度进步,以为民谋生存、与民造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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