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5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吴娇 欧晗) 房产公司推新盘,邀请两家广告公司出策划,结果两家公司的创意如出一辙,先交策划方案的广告公司最终赢得组织权拿到30万元佣金,但却被竞争对手告上法庭起诉抄袭自己创意侵犯著作权。日前,中山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创意属于无形的思想观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造势方案核心创意如出一辙

  2006年初,中山市宏景房地产公司(下文简称宏景公司)为给新楼盘开盘造势,同时向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光华传播公司、金愿达广告公司(下文简称光华和金愿达)发出了策划邀请。

  2006年4月28日,光华将策划方案交付房产公司时,却得知金愿达已于8天前交付了策划方案。巧合的是,两家公司的点子如出一辙。金愿达的策划也有特别邀请当时在港粤热播的《潮爆大状》剧组三名主要演员汤盈盈等人及有港姐冠军头衔的向海岚演出。

  最终,金愿达中标获得30余万元的报酬。面对竞争失败,光华不服,认为自己公司早在4月15日就向宏景公司的有关人员提交了创意,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创意就是邀请《潮爆大状》剧组成员参与开盘活动,这个创意是光华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自己公司提前提交创意的情况下,宏景公司无疑向金愿达公司通传了自己的方案,金愿达涉嫌抄袭,两个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2006年6月,金愿达一纸诉状将宏景公司、金愿达公司告上法庭。对此,金愿达则认为,他们自始至终都没有与光华公司发生任何关系,更没有抄袭该公司的创意。

  创意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光华公司首先要求保护的是邀请《潮爆大状》剧组演员出席的核心创意。而创意是一种思想观念,思想观念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作为同样的思想观念,其他人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否则将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所以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由此,光华公司的核心创意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均有权对此创意加以理解和利用,形成新的创意或将该创意用各种形式、方式表示出来。光华公司提出金愿达公司的演出方案与其核心创意有很大相似性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实际是混淆了思想观念和思想观念表述的概念。

  对于方案的文字作品,光华公司享有著作权,但光华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其先向宏景公司提交的演出方案。经调查对比,金愿达公司的方案及演出当天的实拍录像,与光华公司的方案均不相同或相似。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诉讼三方均未提起上诉。

  (涉案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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