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司法救助:为弱者敞开法庭的大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0:42 南方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任何一个现代人应有的共识,亦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保障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更应值得强调。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很多本应享受“人人平等”的人,却因为经济等多方面的原由,享受不到法律的平等,原因并非是法律不平等,而是他们根本走不到法律面前,跨不进法庭的“门槛”,平等也就成了奢谈。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中国青年报》1月8日)这是一份迟来的责任,但是,它毕竟还是来了。让每个人都能跨入法庭的门槛,都能享受都法律带来的好处,既是司法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正义实现的最基本的前提。

  在中国,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诉讼费对于普通收入的人群来说是相对较高的,而且,诉讼程序烦琐,(当然符合程序是必要的),一般的普通百姓,打不起官司,也耗不起时间。有的官司打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也不乏其者。即使最后官司打赢了,也有可能得不偿失。有的困难家庭,因为受到了不法侵害,因为付不起诉讼费,有冤无处申。法律的武器对于这些人来说,是殿堂上高高在上“皇冠”,可望而不可即,法律对他们而言,已变得可有可无了。

  于是,打官司变成了有钱有权者玩的游戏,他们可以为了一块钱而打一场几十万的官司;他们打官司可以不需要任何赔偿,只需要被告人在某某报上“公开道歉”。更有甚者,法律成了他们用来相互倾轧,打击,或是压迫弱者的工具。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每个有法律诉求的人都应该享受到最低法律“准入原则”——打得起官司。这是正义实现的最基本前提,否则,所谓的平等,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救助”系统的完善,无疑会为这个目标的实现提供巨大的帮助,会向弱者提供一个诉说的平台。就如社会最低保障一样,让人能够生存。况且,两者本来就是相通的。“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如是说。

  因此,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弱者打开法庭的“大门”,既符合人民的诉求,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既是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法制精神的体现。当法庭的“大门”向所有人开放的时候,法律才能显示出它的真正价值。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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