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推出办案“禁用语”折射法治文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2:00 光明网
陆志坚

  “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以往检察干警办案时的这些常用语今后将不能随便说了。为规范侦查行为,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近期推出了办案“十大禁用语”。(1月4日国际在线)

  其实,对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使用的不规范用语,社会早就颇有微词,它不但影响司法公正,而且导致冤假错案的屡屡发生,严重制约着法治建设进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明确要求: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对不文明办案用语提了醒、敲了警钟。

  长期以来,由于不文明办案用语可以大大降低办案成本,且能对问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负荷,显示一种高压态势,往往被司法机关视之为办案“法宝”和惯用手段。事实上,此举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问题是,这种不文明用语的前提是搞有罪推定,虽然它没有刑讯逼供,但这种先入为主的“诱供”方式,其实质与刑讯逼供并无不同。

  反思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有代表性的冤案,诸如佘祥林案、滕兴善案、杜培武案、李化伟案等,尽管当时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事后证明了其中许多确凿“证据”多为“非法证据”。这就让人质疑,冤案办成了犯罪铁案,“事实清楚”的口供材料何来?相信当事人绝不会愚蠢到无中生有的往自己身上栽脏,那么只能说明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或刑讯逼供,或采取了不文明用语“诱供”。

  显然,不文明办案用语是影响法治文明的重要障碍,它不但直接妨碍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无法保证办案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法律性,甚至损害“程序正义”,而且在法理上也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主权利,降低了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公信力,有悖于惩治犯罪的司法目的。

  香港法学家陈弘毅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而不文明办案用语恰是藐视了人的价值和尊严,必须得到规范和校正。因而,玄武区检察院推出的办案“十大禁用语”,这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所有司法机关都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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