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3年自杀 家人理赔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5:46 南方新闻网

  投保3年自杀家人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前隐瞒疾病为由拒绝赔款,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杨亮通讯员刘嘉华)珠海市斗门区一名疾病缠身的男子购买一份人身保险3年后,在家中服毒自杀,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隐瞒疾病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当地法院近日判决郑某败诉。

  投保约定2年不得自杀,他第3年自杀

  40出头的韦某为珠海斗门区白蕉镇村民,身前患有肝炎、肝硬化等多种疾病,为此经常要上医院,苦不堪言。2001年3月,他经人介绍向当地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人身保险,保金为5万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不得自杀,否则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此后,韦某分六次按照合同约定共交纳保险费9000元。2006年5月,韦某投保后第3年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其妻郑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却遭到了拒绝。丈夫3年后才自杀,已经过了2年的有效期限,为什么得不到赔偿?郑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家属否认自杀与疾病有关

  法庭上,控辩双方针对韦某的病情展开了一场唇枪舌战。保险公司辩称,韦某在投保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患有肝炎、肝硬化等多种疾病,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其承保,因此其自杀带有骗保嫌疑,故不予赔偿。郑某则认为保险公司“慢性肝炎及有肝硬化现象的,拒绝投保”的规定带有歧视,是霸王条款,且丈夫3年后自杀过了有效时间,是因为家事烦心所致,与其所患疾病并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担保险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理赔。最终判决原告败诉,由保险公司退还郑某9000元保费。

  斗门法院一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对投保类似康宁险这样的保户都有明确要求,即投保前身体要健康,不得隐瞒病史,实际操作中却不能排除一些人故意以自杀换取留给家人的高额“收益”。这种做法往往得不偿失,因为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死后会作详细的病例调查,一旦发现有疾病史就不会予以赔偿。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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