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09:17 淄博新闻网

  昨天,我市正式发布《淄博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规划表示,到2010年,实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目标,在全市GDP年均增长12%以上的同时,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5%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8%以上,6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城市全年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全年的9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5%,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达到100%。环境质量指标中的水、大气、辐射环境全部达标。

  资源依赖型企业

  污染全过程监控

  今后5年,我市主要的环保任务是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制定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大力推进节能降耗。重点抓好冶金、化工、建材、电力四大行业的节能工作,突出抓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以实施清洁生产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型企业发展。以资源依赖型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现污染全过程控制。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5年建80个

  循环经济企业

  “十一五”期间,建设80个循环经济企业,近期重点抓好东岳工业用离子膜、山铝再生铝等20个项目和东岳、博汇等20家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工程的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加快构建企业层面的循环经济模式。以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推进行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行业为单元,进行产业结构性调整和区域布局优化。积极推进化工、建材、冶金、电力等4个行业和淄博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等5个园区的循环经济试点。加强现有工业园区改造,逐步完善园区功能,积极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加快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逐步对各乡镇工业区进行归并和整合,优化工业布局。

  饮用水源地水质

  监测信息定期发布

  把确保饮用水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实施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地下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监管。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构建污染源、水质安全和水厂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安全预警体系。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建立集中式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实施饮用水源在线监测工程,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污染物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的监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进行两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继续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重点抓好五河(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和支脉河)、两区(张店东部化工区、齐鲁化工区)、一线(齐鲁石化排海管线)等重点区域、流域的综合治理,实施雨污分流、清淤疏浚、截污、水质净化、生态修复和废水资源化工程,努力恢复水体功能,提高自净能力。实施水污染源综合治理和全面达标工程,适时发布污染治理再提高企业名单,限期完成治理任务。齐鲁石化公司要加大治污力度,加强节水减排和污水回用,到2010年不再向小清河排污,实现区域污水零排放。

  重点建设11座

  污水处理厂

  加快污水处理厂与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沿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中区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重点新建、扩建、改建11座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市回用水利用率不低于30%。新开发区域要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所有已建、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和除磷脱氮设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要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2年内达到90%以上,并确保正常运转、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类标准。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轻工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污水排放,努力实现零排放。

  城郊电厂2008年底前

  建成脱硫设施

  以电厂脱硫为重点,加大二氧化硫削减力度。严格控制在城市及市郊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燃煤电厂(含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到2010年,火力发电(热电)行业脱硫项目建设率达到100%。位于城市及近郊电厂的燃煤机组,在2008年年底前建成并运行脱硫设施。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80%以上,非电力行业脱硫率达到40%以上。制定电厂脱硫优惠政策,对提前完成治理任务的给予奖励。全市所有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年底淘汰10万吨以下

  立窑水泥厂

  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减轻粉尘污染。2007年年底前淘汰10万吨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2008年年底前10万吨以上立窑水泥生产线必须达标排放。在保持适度规模、着力优化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技术,加快用新技术改造立窑水泥生产工艺。

  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突出抓好各城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张店东部化工区化工废气污染问题,对现有的有废气污染而又无法治理的项目实施关停或搬迁;全面完成张店钢铁总厂搬迁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切实加大对张店南郊建材工业区烟尘、粉尘污染防治力度。

  排放不达标车辆

  禁止上路行驶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和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立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体系,鼓励发展低污染、清洁燃料型车辆,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

  重点抓好中心城区东部四宝山地区的生态恢复;加强对太河、萌山、田庄、红旗等水库和黄河滩区、孝妇河、淄河、马踏湖等天然及人工湿地的保护。积极推进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到2010年,全市基本建成3个生态示范区、18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0家市级绿色社区、200所绿色学校,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标准要求。

  发展生态农业

  禁用农用化学品

  制定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加大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力度,200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实施“两减三保”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计划,大力推广科学种植模式和施肥方式。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价,摸清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建立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工程基地的污水灌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加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确保食品环境安全。

  1.95亿元

  监测城市环境

  总投资23.57亿元,重点抓好以80家企业、5个园区为重点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完成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网络等循环经济技术能力支撑项目建设。总投资6.7亿元,对齐鲁石化公司等15个重点废水污染源进行治理,建设沂河沂源县城区段人工湿地工程和沂源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总投资18.33亿元,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工程,新、扩、改建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等11座污水处理设施,对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网配套和增加除磷脱氮能力和污泥处置、城市污水回用等工程的建设。建设市垃圾焚烧电厂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6项。总投资10.97亿元,对齐鲁石化热电厂等24家重点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总投资2.9亿元,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资源化建设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等。总投资1.95亿元,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科研、辐射及危险废物监管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环境空气、重点流域水质、应急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

  干部任用

  环保“一票否决”

  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落实责任追究制,在职务晋升、评优创先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干预环境执法、监管不力的党政及部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各级政府对影响环境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论证;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现有各类开发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须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予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对未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等专项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和具有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竣工验收公示制度。

  (晚报记者董振霞)

董振霞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