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作弊学生退学 学校"程序违法"被判撤销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1:34 中国新闻网

  女大学生刘小丽(化名)在英语四级考试中,携带手机和耳机进入考场,被学校认定为作弊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刘小丽认为处分缺乏依据,将学校起诉到法院。1月10日记者获悉,大连沙河口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学校程序违法,做出撤销大学勒令刘小丽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

  四级考试中被认定作弊

  女大学生刘小丽就读于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在2005年1月8日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统一考试中,因携带手机和耳机进入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没收并记入监考须知的作弊记录中。

  2005年4月经学校教务处讨论,认定刘小丽作弊事实清楚,建议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后经学校的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给予刘小丽勒令退学处分。

  处分决定口头传达亲属

  处分决定在转送到学生科时,因刘小丽不在,学生科通知刘小丽的姐姐到学校,向其口头传达了学校对刘小丽所作的处分决定的内容。刘小丽得知自己被学校勒令退学后,认为校方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缺乏依据,于是把学校起诉到沙区法院,请求撤销学校做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医科大学则表示,没有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刘小丽,是担心这种直接的方式刘小丽本人难以承受,所以采用了让她的姐姐代为传达的方式。

  处分程序违法被判撤销

  沙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大连医科大学对刘小丽做出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后,没有向原告刘小丽本人宣布和送达,没有给原告相应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二十六条二款:“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的规定,程序违法。据此,沙区法院作出了撤销医科大学勒令刘小丽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并判决该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来源:新商报;记者:单淼)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