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需要三方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14:21 南方新闻网

  新年新气象,作为自由港的香港从今年开始全面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自由港出重拳限制吸烟权,这是对二手烟的负外部效应的一种强力监管。实际上,内地也早已经开始在公共场所禁烟,包括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交通工具中和室内工作场所等。但这更多是依靠公共场所管理维护方与吸烟者之间的“默契”,而不是由正式的法律法规确定。

  所以即便在经济发达地区,公共场所禁烟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例如据本地媒体1月8日报道,在中山市的一些公共场所,禁烟标志形同虚设,烟民照样吞云吐雾。非吸烟者虽然有怨言,却很少直接阻止吸烟者。那么何以两方没有共识,达不成默契呢?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看法,这是因为我们常常注意到非吸烟人群的利益,但没有注意到吸烟者被禁止吸烟,其利益也就遭到了损害。也就是说,从一个局外人的观点来看,对于一个吸烟者和一个非吸烟者,两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等的。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允许吸烟还是禁烟。

  科斯认为,假如这两个人可以相互谈判,并且谈判的费用很低,那么他们总会达成契约的。比如说,吸烟者可以补贴非吸烟者一部分钱,只要这些钱带给非吸烟者的收益大于其吸二手烟的损失,这个合约就可以达成。或者反过来,非吸烟者补贴吸烟者一部分钱,只要这些钱带给吸烟者的收益大于不吸烟的损失,这个合约也可以达成。

  但这毕竟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的情况是,往往谈判成本很高。例如根据记者在中山市采访的情况,有些妇女抱着小孩也不敢要求吸烟者不要抽烟,怕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更有些抽烟者蛮不讲理,可能动粗。这些现实的成本导致谈判并不可行,进而这种默契也消失殆尽。所以公共场合有明显禁烟标志的情况下,吞云吐雾的现象屡有所见。

  在这种交易费用很高的情况下,场所界定就至关重要了。例如,这是个人的家或者私人开的店,那么其有权利要求来自己家或店的吸烟者都不吸烟,或是允许其吸烟。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公共场所是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共有。在多数情况下,禁烟标志是双方的一个默契,但并不构成实际的契约。所以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实际上是在争各自对公共场所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吸烟者吸烟假如非吸烟者无人反对的话,也可以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状态。

  当然麻烦在于有些非吸烟者,例如妇女与小孩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不敢与吸烟者谈判,从而丧失了在公共场所享有无烟环境的权益。但其本身的确是不愿意被动吸二手烟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方介入,比如说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方或者是政府来协调双方的利益。设立专门的吸烟区,而维持大部分公共区域禁烟,是目前较通行的做法,这也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

  而在禁烟区域,对于违反规定的吸烟者可以课以重罚,让罚款超过其在公共场合吸烟带来的效用,如此才能有效禁烟。当然除了非吸烟者对吸烟者的第二方监督、以及管理维护者或政府的第三方监督外,通过教育从而提高吸烟者自己的意识,进行自我监督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手段。

  □李华芳(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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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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