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没有任何保障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20:00 光明网
颜丙文

  北京市安监局公布《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赋予井下职工10项权利,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等。而煤矿不得因为这些原因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新京报》2007年1月7日)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都应当知道,“工人有权不下井、不作业、不开工”的规定,看似新鲜,却并非北京市安监局的突破性创造,也断非一个效力等级较低的指导意见就可以赋予的权利。

  且看,现行《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看,“工人有权不下井、不作业、不开工”正是对“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条款在煤矿行业中实施的进一步细化,而“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也恰是“加强劳动保护”条款的细化。

  应当说,北京市安监局公布《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重要的意义,恐怕不在于规定“工人有权不下井、不作业、不开工”的权利,而在于规定“煤矿不得因为这些原因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因为,没有任何保障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而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劳动者权利尤其需要得到切实保障。

  比如,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一纸具文。虽然《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语境下,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成为劳动者不敢轻易行使的权利,实质上也就是一个不能自由行使的权利。

  倘若劳动者轻易行使,极有可能丧失起码的劳动权。很显然,它与权利的自由本质相悖逆。因此,法律不仅要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更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也正因为如此,“工人有权不下井、不作业、不开工”的规定必须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即“煤矿不得因为这些原因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否则,“不下井、不作业、不开工”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尊重,就有完全被虚置的危险,工人仍然将有可能在带班人员不下井的时候被迫下井,在安全隐患不排查的时候被迫作业,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时候被迫开工。但是,安监部门如何让“煤矿不得因为这些原因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的规定得到落实,却也仍将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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