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市区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0:00 东南早报

  ■禁止地点: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违禁燃放者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欢迎市民举报,核查属实者给予200元奖励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昨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通知,2007年春节期间禁止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全境和泉州开发区所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若有市民在上述禁止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理》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禁燃放者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据悉,市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禁炮办”)。各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以及成立小分队,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禁炮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处理非法制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在2007年春节期间,泉州将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中心市区“禁炮”区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进行巡查,严禁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特别是在“尾牙”、除夕夜、元宵节等重点燃放时段和婚丧喜庆活动将集中力量做好教育和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有关街道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妨害公务或劝阻不听的人员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对烟花爆竹市场和路面的检查监管力度,发现“禁炮”区售制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缴,对生产经营单位申办许可证坚决不予审批。凡不履行职责,出现“禁炮”区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禁炮办还公布举报电话:22180500或22180303,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举报人直接到案发所在街道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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