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企业社会责任奖”:又一个“超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0:09 红网

  江苏常州市从今年开始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凡获得常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奖的单位,3年内可在劳动、工商、安全生产等方面免于年检,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将作为评选五一劳动奖状、评选企业家劳模的重要条件。(1月11日新华网)

  据报道,为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常州市总工会近日向市政府提出了由政府“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的建议”,这一建议立即被采纳。常州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包括劳动用工、健康与安全、组建工会与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等方面。

  用奖励或激励的办法去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无可厚非,甚至值得称道与提倡。但是,如果拿公共安全(劳动、工商、安全生产等方面免于年检)与政策(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做“奖品”,就难免有失妥当,甚至涉嫌行政不作为与违规、违法。已经被叫停的河南沁阳“超国民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为吸引客商,河南沁阳制定了“荣誉市民”的优惠措施。这些享受“超国民待遇”的“荣誉市民”在交通违法时,纠章不罚款;去娱乐场所时,可免受治安检查等等。河南沁阳的“超国民待遇”,引发了全国范围的争议。国务院法制办对此事进行调查,称其部分做法已属违规,目前发放的“荣誉市民证”全部被收。

  其实,每个企业都没有特权,每个企业主都不是“超国民”。同样,每个企业都应该有社会责任,反哺社会。但是,一些企业本来没有特权,却被政府部门“赋予”了特权;很多企业没有完成自己应尽的这份责任,而为了引导企业完成“分内之事”,一些政府又专门设立了奖项,有针对性地进行奖励。

  那么,为什么政府部门总是喜欢奖励“应该做的事”?答案不是很难。一些人或单位没有做或者少做了“应该做的事”,甚至是做了太多的“不应该做的事。”譬如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但是,总是有企业不愿意或者逃避这样的责任,于是,倍感“无奈”的职能部门只好选择“下下策”,“奖诱”企业承担责任,实施奖励,通过物质、精神或荣誉来“诱惑”企业去承担“本来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奖励正常”,这是一种不正常。为什么我们就不能逆向思维,对于缺乏或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惩罚呢?

  另外,再来看看这些“奖品”,无论“交通违法时,纠章不罚款”、“去娱乐场所时,可免受治安检查”、“看病免挂号费,风景区免收门票”还是“3年内可在劳动、工商、安全生产等方面免于年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都有着明显的正义枉存、公平缺失之憾。这只能说明,在一些官员的眼里,公共安全与优惠政策成了官员的“私有产品”,可以随心所欲地奖给那些能够为自己的政绩添砖加瓦的企业与个人,而不必照顾广大民众的感受——这是多么可怕的思维与逻辑。

  别把“企业社会责任奖”弄成又一个“超国民待遇”。

稿源:红网 作者: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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