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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税款 判刑又交罚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0: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被告人张民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纳税,偷税金额达3万余元。1月9日,河南省方城县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张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05年6月8日,张民与方城县某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校一号教学楼工程。在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税款,张民仍拒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共计3.4万余元。案发后,张民补交了税款。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民作为纳税人,拒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其案发后积极缴纳了应缴税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程远景 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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