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校不能自戴高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1: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月11日讯民办学校名称不能随便叫,任职教师也不能随意解聘。省教育厅11日公布《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名称使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记者 温涛 王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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