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内蒙古出台县级院经费保障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1: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甘肃内蒙古出台县级院经费保障标准

  保障标准从2007年起施行三年内必须达标

  本报讯(记者李郁军) 2006年12月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制定甘肃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该省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有了明确标准。

  该《意见》规定,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划分为三类:一类检察院18个,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二类检察院30个,每人每年不低于1.3万元;三类检察院38个,每人每年不低于0.8万元。据悉,该保障标准从2007年开始执行,最迟于2009年达到省定标准,已超过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已制定的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县级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要据实审核,尽力给予保障。

  目前,甘肃省检察院和14个设县区的市州检察院正在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确保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到实处。甘肃省检察院将会同该省财政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本报讯(记者王冬梅) 内蒙古自治区在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率先出台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获悉,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于去年底下发基层正式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才流失、检察官断档问题比较突出。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制定下发后,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组成调研小组,经过充分调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了旗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该保障标准要求,旗县级检察院开展业务工作等重点经费,当地政府要给予重点保障,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院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高标准给予保障。”该《意见》对各旗县财政部门和检察机关落实保障标准提出了严格的时间表,要求从2007年开始执行,力争在2年内达标,确有困难的3年内必须达标。

李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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