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肇事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2:00 重庆晚报

  本报讯 轿车借出后撞人,伤者将肇事司机和车主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前日,渝中区法院认定,车主在事发时没有实际控制车辆,不应赔偿。遂判决由肇事司机赔偿伤者医疗费等1.5万余元。

  去年3月5日下午2时许,一辆渝A字头的轿车行至解放碑好吃街雨田大厦处时,把正在路边行走的张女士撞倒致伤。张住院治疗33天才出院。交警认定,驾驶员胡某应负全责。

  事发后,驾驶员胡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张女士认为,驾驶员和车主应赔偿全部费用,遂将驾驶员和车主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清肇事骄车是驾驶员胡某借来的。当天胡某借来后就开着车去办事,没想到半路中出了车祸。

  法院据此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主并没有实际支配控制肇事车辆,且肇事驾驶员与车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肇事驾驶员出事时也不是在履行车籍单位的职务,所以车主没有责任。因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在驾驶员个人,法院为此判决由胡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承办法官苏渝解释,根据市高院去年11月1日实施的有关指导意见,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两种办法处理:一、车主(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有不适于驾车的情形,如醉酒、无驾照等,车主应担责;二、倘若借用人没有上述不适于驾车的情形,则借用人应担责。因为此时车主已没有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借用人实际操控时有安全驾驶的义务。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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