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收房先验室内空气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2:0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衡水电(记者孟宪峰)建设项目验收时要将室内空气环境质量列入验收的主要内容,对于不能出具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或监测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近日,衡水出台规定控制建设项目的室内有毒有害物质。

  衡水结合建设项目室内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规定监督的主要范围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体育馆、健身馆、网吧、歌舞厅、影剧院、商务写字楼、住宅小区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审批时,环保部门要强化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有关内容的管理。

  衡水规定,建设项目验收时要将室内空气环境质量列入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环境质量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于不能出具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或监测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已建成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换发排污许可证时都要进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测。衡水市环保部门将定期公布全市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对达标单位颁发室内环境达标(绿色)证书。衡水还规定,建设项目在总体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总体验收。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