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规定 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婚变需向组织汇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2:16 大河网-河南商报

  商报讯北京市委常委会11日通过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该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

  去年9月,中央在1997年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今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需上报。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上报的范畴。

  党员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的变化

  ●旧: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新: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的情况

  ●旧: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新: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旧: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新: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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