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私人侦探所”游走在法律边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7:35 大众网-大众日报

  1月9日,乌鲁木齐市一家咨询事务所的5名调查员(私人侦探),替委托人找到了恶意逃避了两年的债务人,债务人被某法院执行局法警带走。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全国有商务调查所近千家,从业人员达3万多,这些民间调查机构,一部分已取得营业执照,还有一部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新疆作为偏远地区,目前也已有商务调查所30余家、从业人员300余人。(1月11日《法制日报》)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侦探所”这个以往只会出现在小说中的机构,正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大多打着“调查中心”、“信息咨询”的旗号,做的都是婚外恋调查、债务调查、商务调查等服务,玩着“擦边球”的游戏。

  其实,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对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机构的相继出现,有关法学专家认为,他们的营业范围和权利义务等都缺乏法律依据,属非法操作。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国家安全部门才有侦查的特权。这些所谓的“私人侦探所”,基本上是打着某种幌子,以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然而,先是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紧接着同年10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原有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并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这无疑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开展业务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可现实的情况是,这个行业的无序发展,正对我们现有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社会心理产生冲击。特别是导致的违法犯罪现象更不容忽视。如北京一私人侦探受雇偷拍调查,最后被活活打死。再如西安三名无业人员合伙打出“私家侦探”的幌子,以给女性提供丈夫婚外情资料为诱饵,诱骗劫杀多名女性。

  面对这种情况,有必要以法律法规对私家侦探业的发展予以规范和约束。但是,对于私家侦探业的发展,我们现在有据可查的,仅有公安部14年前一纸持反对态度的通知。正是由于法律上的缺位,导致了相关职能部门对民间调查机构管理上的缺位。

  民间调查机构能在中国立足,应该说有其存在的社会需求。但“私人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笔者认为,国家对此应当有一个权威和明确的说法,如果“私人侦探”这个行业适合我们的国情,就应当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反之,就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坚决取缔。模棱两可的认识,只会让民间调查机构游走在法律边缘,混淆人们的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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