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欺诈不能姑息纵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7:35 大众网-大众日报

  王女士在上海协和医院被诊断为“不孕症”,入院检查不到3个小时、诸多检查结果尚未出来之时,医生便将其推上急诊手术台,不到24小时,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其他医院的检查,其身体并无大碍。有专家分析说,由于医疗卫生领域法规不够健全,至今尚无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医疗欺诈现象蔓延。

  记得去年上海长江医院的“送子神话”的谎言被揭穿后,其已被查实的严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行为,却没有受到处罚。上海市卫生局的解释同样也是“难以找到处罚依据”。难道面对如此频发而恶劣的医疗欺诈行为,我们就只能进行道德上的口诛笔伐?有关部门真的是想查处却又无法可依?

  其实,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欺诈患者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患者钱财,给患者带来严重伤害的,应责令停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金。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地说,虽然我国还没有“医疗欺诈”这一法定概念,却有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以涉嫌构成诈骗罪,对实施医疗欺诈的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立案查处和起诉。

  此次,上海市卫生局虽没有强调“无法可依”,也承认一些民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问题,但又认为因每个病人都有独特的个体情况,要证明医院确属违规操作,有一定难度。笔者不禁要问:长江医院事件曝光后,上海市卫生局很快就查实其过度检查和治疗的行为,为何协和医院出现同样的问题,就存在查处“难度”呢?不处罚长江医院,说是因为“很难找到处罚依据”;不处罚上海协和医院,又说是查处存在“难度”。由此看来,恐怕卫生部门所说的“调查证实存在难度”是虚,愿不愿意从严查处是真。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讲那么多并不存在的客观原因,能够真正严格地依法查处和惩治医疗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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