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寄语”写进不起诉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7:43 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小胡同学:你已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但考虑到你未满15周岁,正在学校念初中,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也已追回,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对你不起诉,不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希望你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改过自新,发奋学习,立志成才,将来报效社会!”1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森林在一份特别的不起诉书上深情寄语。

  2006年8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以何某、胡某涉嫌抢劫罪,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充分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经讨论决定: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做出对两人不起诉决定。

  记者熊智能 通讯员彭忠朝 鲍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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