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最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7:45 潇湘晨报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最好

  两会前夕,本报记者专访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智余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未来新大楼效果示意图,计划今年4月份投入使用。图/记者马金辉

  昨日上午11时40分,我们把常智余“堵”在长沙市年度政法工作会议上,这个长沙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实在太忙。12时20分,在院里还有一个党组会,下午还有一个会,至于14日将召开人代会,更是大事。年终了,实在太忙。12时,我们一起到了他的办公室,他坐下来,望着我们:“你们问吧!”

  工作不是作秀

  潇湘晨报:您是什么时候任长沙市检察院检察长的。

  常智余:我到长沙市任检察长已经一年了。

  潇湘晨报:您的同事们认为您是一名务实,低调的检察长,工作原则性强,风格严谨,那么这种风格是您一贯的风格还是您来到长沙后刻意保持的这种形象?

  常智余:作为一名执法者,执法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漂浮,虚伪,要特别认真地做这些工作,才能做好,无论是务实,还是严谨,这是执法工作本身的要求。如果不这么做,执法工作就不可能做好,带来的结果就是人民群众不满意,当事人不满意。特别是现在的执法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体现服务老百姓,就更不能趾高气扬,自高自大。工作必须扎扎实实,不是作秀。

  办案环境不错

  潇湘晨报:一年来,检察机关查了不少大案,您觉得查处难度比较大的案件是哪些?

  常智余:我总觉得现在的执法环境都比较好,党委非常支持,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与指导非常有力,而且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度的规定去执法,所以查办一些大案都比较迅速和顺利。

  潇湘晨报:作为长沙检察机关的一把手,面临社会关系比较错综复杂的案件时,打招呼的多吗?

  常智余:我们办理的案件不论是刑事犯罪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法律监督案件,只要案件办对了,是没有人来施加压力的。不能说打一个电话就是施加压力,相关部门,上下级,律师等打电话了解情况不能说就是给案件办理施加压力,检察机关不可能与外界没有联系,而且我们在办案中更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潇湘晨报:综合来说,现在的办案环境如何?您希望在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下办案?

  常智余:环境是客观的,你不能去想象一种环境。不论在什么环境下,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去谋取私利,谋取小部门的利益。

  督办不督办都要办好

  潇湘晨报:现在一些案件称为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是什么意思呢?

  常智余:挂牌督办体现党委政府和上级对案件的重视程度,这种督办体现和反映着人民群众的要求,督办案件现在大多数是涉黑涉恶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重要职务犯罪案件。对这些案件,必须及时办好。

  潇湘晨报:既然挂牌督办案件体现党委政府的重视,那么不挂牌督办的案件你们是否能够同样重视呢?

  常智余:督办的案件数量是非常少的,因为督办案件是影响非常大的,督办不督办只是体现影响的大小。其它的案件数量很多,我们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时办好,不会只办好督办的案件。

  一线医务人员没有涉及

  潇湘晨报:听说去年长沙市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成绩不错,尤其是在医疗系统?

  常智余:每年的反腐败工作都有一些重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去年的工作重点就是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范围是很广的,涉及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很多领域。去年,长沙市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和省里面的部署,重点对医药购销,设备采购领域的案件进行查处,办了一批案件。比较集中的在医疗卫生系统办了35个案件,查处了县处级以上的干部6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沙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潇湘晨报:有一线的医务人员吗?

  常智余:没有,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重点是查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对象。

  细节决定成败

  潇湘晨报:您到长沙市检察院后成立了一个检务督察处,为什么要成立这么一个部门?

  常智余:去年成立的检务督察处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全体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执法质量是否高,进行检查,进行督察,这样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整改。把检务督察监督作为日常行为。

  潇湘晨报:加强监督后是否发现问题?

  常智余: 2006年,长沙检察机关没有一名干警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正因为此,长沙市检察院被评为市直政法机关“单位零事故,执法零过错,干警零违纪”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潇湘晨报:听说在提讯方面还是存在瑕疵,是吗?看来万事古难全。

  常智余:是的,市检察院在去年2月28日至3月8日进行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提讯主要是办案干警一人提讯或不着制服提讯等问题。随后我们从规范提讯制度方面向所有办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提讯的,看守所有权拒绝提讯。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因为细节决定成败。

  执法中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潇湘晨报:办案的最佳效果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您的追求,是吗?

  常智余:是的,应是所有执法者的追求。

  潇湘晨报:去年办理望城县某学校学生打架一案中,对学生进行教育,从轻处理,让多名高三学生得以顺利考上大学,您怎么看待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对学生不诉后,他们感恩悔过,就会收到效果,但如果这些学生怀着一种侥幸心理,是否会适得其反?

  常智余: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具体的案件上,我的理解是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化解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此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不捕不诉后,我们的工作却不会在这个环节终结,我们更加关注这样处理的结果,深刻分析后面的原因,我们联合家长,学校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跟踪帮教,做这些学生的思想工作。小孩子可塑性大,正确引导才能让其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材,如果过激,后果很难预料。社会必须伸出有力的手,把这些孩子拉回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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