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务公开办法》征意见 7种情形政务不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今后,供水供电企业也要政务公开了。1月8日,自治区法制办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促进和规范广西的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该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年内可出台。读者可登录广西政府法制网(www.gx-law.gov.cn),对意见稿发表建议和看法。

  21种内容要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都公开些什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必须公开的政务内容规定得十分详细,有21种内容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包括: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以及政策措施;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实施情况;政府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办事内容、程序、依据、时限等等。

  需要公开的内容还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情况;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及奖惩情况;投诉和行政救济途径;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其责任追究情况;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等。

  7种情形政务不予公开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7种情况之下,政务不予公开。

  不公开的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 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作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处于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以及经政务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公用企业属公开之列

  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政务公开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值得一提的是,不是行政机关的一些公用企业和公共服务组织,由于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意见稿也规定这些企业和组织适用于该办法。

  这些企业和组织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供油等公用企业;受政府委托或者接受政府资助的公共教育服务组织;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和计划生育服务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组织。

  不公开政务将被问责

  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现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更新,或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或公众关注的事项的;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对服务承诺不兑现的等6种情形,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

  此外,出现政务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等4种情形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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