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客催促自杀,法律应予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17 兰州晨报

  1月9日上午,一名青年男子从海南省人民医院9楼窗台纵身跳下死亡。目睹这不幸一幕全过程的一位市民气愤地说:“也许他本来并不想跳,是围观者的起哄和嘲笑激怒了他!”(1月11日《兰州晨报》)

  如今,绝望者的自杀竟一再被人鼓捣成了残忍的街头自杀娱乐项目。鉴于这种对人的生命全无悲悯的可恶事件越来越多的可怕现实,笔者以为,国家法律决不能也成事实上的“看客”,而应考虑对这一丑恶且又令人齿寒的催人自杀者进行有效惩处了。

  从理论上说,这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应该是,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在自杀现场对自杀行为的发生起决定作用者;二、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三、犯罪主观要件是,诱导、刺激他人完成自杀行为,并且自杀是催促、刺激或诱导者们希望看到的结果;四、犯罪行为要件当然是行为人在自杀现场分别以刺激性语言、动作,或挑逗或谩骂等形式怂恿、催促他人自杀,并且造成死亡后果。

  因此,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对哄人自杀这样的行为进行抑制和根除实有必要,也刻不容缓。《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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