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安全资格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该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制定措施,通过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规定要求,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据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只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准入规定了一个很原则的标准,而上述规定是对这一法规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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