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受理首起业主退地下车位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苏州1月11日电 记者陈煜儒 通讯员冯嘉林 陆女士花了7万元买了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由于合同规定,“本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陆女士想不通。7万元买的究竟是地下车位的产权还是使用权?为了给自己一个说法,陆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回买车位费用7万元,并且赔偿7万元。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这是苏州市首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退地下车位案。

  2005年6月8日,陆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11月9日,陆女士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补充合同,购买了小区的地下汽车位,价格为7万元。购房补充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房管部门有关规定,地下汽车位为该商品房的辅助设施,为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为2002年11月15日至2072年11月14日。本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以本合同为凭证。”

  陆女士有些想不通。7万元究竟买的是地下车位的产权还是租赁权?陆女士认为,她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合同名为车位买卖合同,实为车位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在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未体现开发商对车位具有预售的权利。于是,陆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退回买车位费用7万元,并且赔偿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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