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皇历”暂行条例应止于“修法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3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陈霞

  中国建设部日前召开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交流会。会议通报了《无极》剧组破坏景区环境等四起典型案件。针对《无极》破坏景区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后,新闻媒体认为9万元的处罚额度比较少的反映,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交流大会上表示,这个处罚决定是《条例》颁布实施前做出的,是按照原《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地方法规作出的。(1月10日中新社)

  据报道,如果依据新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类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将达到100万元,而且有关责任人要受到刑事处分,此乃新《条例》与《暂行条例》的一个重要差距,经济处罚提高了十倍以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处罚则更为严厉。笔者注意到,《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6月颁布的,而新修订的《条例》是2006年12月1日才正式施行的。一部《暂行条例》竟“暂行”了21年之久,这不由得令人慨叹。但更令人费解的是,从不断的新闻报道来看,像以上《暂行条例》这样“一暂”就数十年的条例、规定和办法非常之多。。

  我国战国后期法家韩非子曰:“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就是说,法制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通,则天下太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相适宜,法制才会发生好的作用。显然,一些明显过时的“老皇历”大肆充斥在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步入正轨的今天,这早已不是“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了。那么,这些暂行条例、规定和办法何以就能一暂数十年呢?部门立法惰性使然。根据我国《立法法》及相关立法惯例可知,几乎所有的暂行条例、规定和办法草案的起草和提交审议,多是作为我国主管部门的“XX部(委或者局)”。以《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例,它的修改、废止和制定新的规定,应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来进行,待草案成熟后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取代旧的“暂行规定”。换句话说,暂行条例、规定和办法“一暂就数十年”,其责任完全在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积极作为,才导致“老皇历”大行其道。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门之所以对“老皇历”青睐有加,可能是为了维护本系统利益而拒绝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非常重视对具体的错误的、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相比之下,对那些隐形的抽象的错误、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问责则进行得非常少,甚至根本没有,这是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就此,我国应该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专门对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行为进行问责。惟其如此,拥有部门立法权的相关的“XX部(委或者局)”才可能致力于修改和制定本系统内的法律法规,也才真真正正根除我国的法治盲区及相关的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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