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寄语”写进不起诉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40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彭忠朝 鲍海义)“小胡同学: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但考虑到你未满15周岁,正在学校念初中,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也已追回,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对你不起诉,不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近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森林在一份特别的不起诉书后深情题附“检察长寄语”。

  2006年8月14日,芙蓉区公安分局以何某、胡某涉嫌抢劫罪,向芙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中,充分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又均为在校学生,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如起诉至法院,两犯罪嫌疑人的学业将无法完成,势必影响其一生。该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做出对两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为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该院专门邀请涉案当事人在校老师和学生召开帮教会,鼓励当事人改正错误,吸取教训,该院检察长石森林还特意在不起诉书后深情题附“检察长寄语”,以案说法,寓情于法,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好好学习,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的关爱。

作者:
爱问(iAsk.com)